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岳不群是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,在华山市城中心开发了50万平米的住宅。由嵩山工程公司的左冷禅负责承建。

结算工程款时,岳不群先是请左冷禅大吃一顿,还叫了几个小妹陪酒。对左冷禅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。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后,岳不群拿出一张汇票交给左冷禅。左冷禅拿过汇票一看,发现汇票的出票人是青城山公司的余沧海。

左冷禅对岳不群的人品心中有所怀疑,于是提出,汇票结算不是不可以,但你要提供担保。岳不群想了想找来了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宁中则,请宁中则以华山公司的名义为该汇票作保。宁中则思索再三,在汇票背书上写道:若青城山公司出票真实,华山公司同意作保。

左冷禅见华山公司的老总亲自出面以公司作保,便打消了顾虑。左冷禅拿到汇票后马上派公司小弟暗中查访青城山公司的情况。结果证实,青城山公司根本就不存在。左冷禅心中暗道不好,中计了。急忙叫来公司的法务商量此事的对策。

法务一句话打消了左冷禅心中的顾虑。法务说:左总放心,岳不群百密一疏,他没想到票据法会有这样一条,根据《票据法》第48条规定:“保证不得附有条件;附有条件的,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。”所以华山公司虽然在汇票背书栏签注了保证的条件,但仍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。第50条规定:被保证的汇票,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,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,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。你放心,这钱他赖不掉。

《票据法》第48条规定:保证不得附有条件;附有条件的,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。

本文由“创业法与情”发布

年12月13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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